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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6:19  作者:  点击量:

《忻州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学校人才引进工作,落实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任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忻州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院党发〔2022〕88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办法》中的第三层次人才。

二、岗位安排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分为急需紧缺专业、紧缺专业、非紧缺专业。本规定出台后招聘入职的博士研究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师德师风情况、入职前的成果、考核结果、个人情况等安排在教师岗位、教师以外专技岗位、辅导员岗位、组织员岗位及其他管理岗位。

非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须达到《办法》中A类水平;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须达到《办法》中第三层次C类及以上水平;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达到《办法》中第三层次D类水平。达到以上水平的博士研究生可安排教师岗位。其他博士研究生一般安排在教师岗位以外的岗位,并需在该类岗位工作5年左右,期满后如需转岗,按照学校转岗有关规定执行。

本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回归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岗位,达不到上述教师岗位要求的,可安排教师以外专技岗位、辅导员岗位,待遇按其所在岗位标准执行,如在其他岗位兼职,不另发校内岗位绩效。双兼挑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相关要求

(一)所需材料

国(境)外博士研究生需提供本科、硕士、博士学习期间成绩单、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发表的论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科研成果需与国内同类学科要求相一致,且须学校组织专家认定达到与国内同类型博士培养水平。

(二)分类考核

拟安排至教师岗位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由教务部牵头、所学专业对口的教学科研单位配合,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对其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至教师岗位,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调整至其他岗位,并按对应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

拟安排至辅导员、组织员岗位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至相应岗位。

拟安排至教师以外专技岗位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由所学专业对应教学科研单位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相应岗位。

拟安排在管理岗位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由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相应岗位。

四、待遇

(一)安排至教师岗位的博士研究生,按照相应层次的标准发放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达到《办法》中第三层次B类及以上的博士研究生,享受校内副教授绩效待遇,其余博士研究生按实际工作岗位享受校内绩效待遇。

(二)安排至教师以外专技岗位、辅导员岗位的博士研究生,按《办法》中第三层次D类标准发放安家费,科研启动费10万元,按所在岗位进行考核,发放相应岗位校内绩效。

(三)安排在管理岗位的博士研究生,按《办法》中第三层次D类标准发放安家费,不发放科研启动费,按管理岗位进行考核,发放相应校内绩效。

(四)安排在教师岗位以外岗位的博士研究生,代课费按照教学超工作量标准发放。

(五)安排在教师岗位以外岗位的博士研究生,不享受学缘结构好的相应待遇。

五、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