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我院高级专家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延退条件
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近三年聘期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征得本人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一)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省“百人计划”高级专家;聘任为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家。
(二)指导在读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
(三)主持在研国家级及省重大、重点项目的高级专家;
(四)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学科力量薄弱确系学院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高级专家。
二、延退期限
(一)主持在研国家级及省重大、重点项目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时间至项目任务规定完成期限;
(二)指导在读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退休时间可延长至博士生毕业,一般不超过一个聘期;
(三)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省“三晋学者”支持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级专家、聘任为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级专家、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学科力量薄弱确系单位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高级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一个聘期;
(四)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务(岗位)高级专家首次延长退休年龄后,如工作需要,可以继续延长,但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岗位)的高级专家,一般只延长一次。
三、审批程序
(一)高级专家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在高级专家距法定退休时间6个月(省管干部需8个月)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家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2.《山西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3.相关证明材料。
(二)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
(三)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人事处在高级专家距法定退休时间3个月前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五)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送省委组织部汇总,报省委审批;非省管干部中的高级专家延退,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延退专家管理与考核
(一)高级专家中的领导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领导职务。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列入学院事业编制,不占用学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管理。
(二)高级专家延退期间,按在职人员标准和程序受聘上岗,主要履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等岗位职责。
(三)学院与延退的高级专家签订聘用合同,并对高级专家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再次延退。延退期间考核不合格、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院可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四)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提前终止聘用并办理退休手续。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