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5:26  作者:  点击量: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内部体制改革,加强对教职工退休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山西省委组织部晋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退休

第二条 到龄退休,原则上不予办理提前退休。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和工人,严格认定其出生日期,由学院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到龄的当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其中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年满60周岁退休,也可以在本人年满55周岁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年满55周岁时退休(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受理退休申请)。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年龄认定:按照山西省“三龄两历一身份”工作认定的年龄为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退休。

1、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提供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属实者,予以办理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从事高空(如架线电工等)、高温(如司炉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

第三 退休待遇

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际操作前,个人缴费预扣至本人退休当月,退休下月起由单位先发放临时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渠道解决,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际操作后,再重新计算,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单位代发的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以基金结算。临时退休费的计发办法为:

2014年9月底本人基本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的计发退休费比例+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退休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按晋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

第四 延退

年满6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的有关规定,经山西省人社厅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第五 其他

(一)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一般不再承担学院的工作任务,同时停发院内工作津贴,从退休次月执行退休工资,所在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如果是任课教师,可在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后办理交接,并按原职称发放课时费。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