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办法
院人〔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规范教职工校内调动程序,促进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流动,更加科学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级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在党政部门、教学系部、教辅机构各单位之间的调动以及在本单位内岗位的调整。
第三条 科级以上干部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校内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分为管理岗位、教学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二章 调动原则
第五条 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的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必须根据各类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调配,使各支队伍都配置合理、充满活力。
第六条 岗位需要、合理流动的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必须坚持个人发展和学院发展并重,要充分调动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 调动条件
第七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调入岗位的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具有调入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及相应资格。
第九条 拟调入单位有空缺岗位,调出后原单位工作有人接替。
第十条 转岗到教学岗位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拟调入单位和教务处对其进行教学能力测试和综合考评,成绩合格。
3、以辅导员身份进入我院工作,拟调离辅导员岗位担任专任教师的,须取得副教授职称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
第十一条 转岗到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十二条 教学、教辅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能调离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三条 调动教职工与调入单位的负责人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不得调动到直接为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四章 调动程序
第十四条 校内调动程序
1、个人申请调动的,由本人填写《教职工校内调动审批表》,调出、调入单位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及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2、由于学院工作需要而进行调动的,由人事处直接通知本人和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调动手续。
3、因机构调整涉及的人员变动,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变更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校内调动人员经批准后,原则上须在一周内完成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如离开原单位又不到新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岗位变动后,从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可办理校内借调,借调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借调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借调手续按校内调动程序办理,借调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职工校内调动(借调)审批表
2017年5月11日
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
2017年May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