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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2018]2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离职是指我院教职工未满服务年限申请调离或辞职,终止与我院劳动人事关系的行为。

第二条  凡我院教职工,必须自报到之日起,在学院工作一定的年限。教职工在校服务年限规定如下:

1. 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博士或高级职称)在校服务最低年限为8年,其他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2. 凡学院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者,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资助者,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

3. 凡在我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在校服务年限顺延,其中高级职称5年,中级职称3年,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计。

4. 参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全脱产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者,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2年。

5. 公派出国人员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

6. 博士后自回校报到工作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3年。

以上各项服务年限单独计算。服务年限按实际在岗工作为准,以学期计算,服务不足一学期的不计入实际服务年限。

第三条  对于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耐心做好其思想工作,尽量挽留;对于坚持提出离职申请的教职工,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1. 教职工离职时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离职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同志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离职后的工作安排。

2. 一般人员离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其中,科级以上干部须经组织部加注意见;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经教务处加注意见;辅导员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加注意见。

3.高级职称和博士离职还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除紧急情况之外,学院原则上每学期末研究一次教职工离职事宜。

第四条  离职人员经学院批准后,人事处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前,应完成以下事项:

1. 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应坚持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任务或者办理好教学任务调整手续。

2. 以学院名义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完成课题(项目)研究任务或者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按规定程序更换负责人。

3. 科研经费未使用完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科研处查验;已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资料等退还,由资产管理处查验。

4. 所居住的校内住房应转让给本校正式教职工,由资产管理处查验。

5. 担任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的,应经学院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0.5万元的标准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

2.学院引进的博士、高级职称人员,应按比例退回学院发放的安家费(含省财政资助的奖励资金),并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交纳补偿费。

3.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公派留学和参加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全脱产培训者,学习期间或学成后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除向学院一次性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外,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学院为其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其中,在职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还须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交纳补偿费。

4.凡在我院工作期间通过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正高级职称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副高级职称按每年4万元的标准、中级职称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交纳补偿费。

5.凡接受过人才项目资助的教职工,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若项目合同中无赔偿费约定的,则按项目经费总额30%的标准交纳补偿费。

第六条  凡申请离职的教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责,对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对待,并按《忻州师范学院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学院教职工,一方提出离职申请,另一方如果是为了引进和稳定人才照顾对象,应同时提出离职申请。

第八条  离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院或与学院合作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凡与学院签有其它各种协议的,应按协议规定完成所有约定事项;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同意或与学院协商做出相应补偿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  凡涉及交纳补偿款的,由人事处负责核定补偿金额,并查验补偿金是否交纳。

第十一条  凡与学院签订协议中涉及服务年限和补偿规定的按原协议执行,如协议中未涉及服务年限和补偿内容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离职的教职工如对学院作出的离职决定不服,可向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忻州师范学院          

2018年6月11日        

 

 

 

 

 

 

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