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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忻州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

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政〔2019〕18号

各单位:

《忻州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418日院长办公会和2019423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忻州师范学院    

                 2019430 

 

 

 

 

忻州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

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拓宽用人渠道,完善人才引育机制,逐步建立以岗位管理、合同管理为主要方式的人事管理体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是指符合国家和山西省有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用人要求,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学院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地方政府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四条 作风正派,品学兼优,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良好的协作精神,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学位。

第六条 符合聘用岗位所需要的要求。

1.聘用到教师岗位,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对拟聘人员进行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聘用

2.聘用到专职辅导员岗位,必须是中共党员,且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

3.聘用到教辅和管理岗位,须具备该岗位所要求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

4.聘用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学院人事处具体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事宜。

1.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填写《忻州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

2.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四章 聘期待遇

第八条 聘期内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遵循与编制内人员同工同酬的原则。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2.校内绩效工资参照同岗位同类别在编在岗人员标准发放。

3.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忻州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享受与学院编制内人员同样的科研奖励。

4.在培训培养、考核奖惩、休息休假等方面享有与学院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

5.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9号)执行。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院和用人部门的管理。

1.人事处负责对人事代理人员入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2.学院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3.各用人部门要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确定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根据学院要求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提出聘用期满后是否续聘的初步建议。

4.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所产生的教学、科研等各类成果归学院所有,并须遵守学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5.按照学院高层次人才急需专业录用的硕士研究生,如在三年内考取博士,参照《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学位管理办法》(院政[2019]17号)管理,毕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正式引进,办理入编手续;如果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不回学院工作,退回在读期间学院支付的费用,并根据博士在读年限和人事代理年限向学院缴纳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按照《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在职进修学历学位管理办法》(院政[2019]17号)执行。三年内未考取博士的,自动解除人事代理合同。

6.在聘期内,经学院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7.人事代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4)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或在外兼职从事第二职业经学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7)配偶为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学院解除人事关系的。

8)其他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8.人事代理人员如违反聘用合同,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9.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人事代理人员与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忻州师范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院政字[2016]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审批表(高层次人才配偶填写)

2.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审批表(急需专业硕士研究生填写)

 

 

 

 

 

 

 

 

 

 

 

 

 

 

 

 

 

 

 

 

 

 

 

 

 

 

 

 

 

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4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