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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关于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的实施办法(试行)


 

 


 

忻州师范学院关于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兼职兼薪的实施办法(试行)

院政〔2019〕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及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岗在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学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保证履行学院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同意,可以到与本人所从事专业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学院鼓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服务和学术组织等公益性兼职活动。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近三年学院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3.兼职工作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

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学院工作任务的。

2.本职岗位涉及国家和学院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机密的。

3.承担国家、省级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兼职可能影响任务完成的。

4.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的。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凡有意愿开展兼职活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等进行审核,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3.学院审批。对符合申报条件、单位批准的申请人,经人事处审核确认,报分管人事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4.学院公示。由人事处将申请人的兼职情况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

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与学院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兼职时限、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考核管理

(一)兼职收入

兼职人员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个人每半年要及时将本人兼职收入如实上报人事处备案,按国家规定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知识产权管理

兼职人员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院所有。兼职人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学院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三)考核评价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与本单位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岗位竞聘、绩效考核、评模评优等方面的权利。

(四)其他要求

1.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不得以学院职工身份或以学院的名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学院机密、损害或侵占学院的合法权益。

2.兼职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院允许,本人及校外兼职单位不得使用学院的人力(包括学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公共资源。违规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兼职者个人承担。

3.兼职人员校外兼职须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人员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者和兼职单位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兼职人员要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如实说明兼职情况,注明在外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报酬等,以便对其岗位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5.兼职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兼职人员的活动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对兼职情况认真把关审核,并加强对兼职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违纪处理

兼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未按审批程序报批,擅自兼职的。

2.违反保密及知识产权规定的。

3.兼职期间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本职工作的。

4.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1.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忻州师范学院    

                 201955 

 

 

 

 

 

 

 

 

 

 

 

 

 

 

 

 

 

 

 

 

 

 

 

 

 

 

 

 

 

 

 

忻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5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