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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忻州师范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院党发[2012]47号

 

 

根据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关于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高工[2011]1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院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学院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未设立)兼职的,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向省高校工委报告,由省高校工委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抄送省高校纪工委备案。

 

三、学院院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高校工委报告,由省高校工委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抄送省高校纪工委备案。

 

四、新提任的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院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需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处级(中层)领导干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审批表》(见附件1),报学院党委审批。

 

六、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院的利益。

 

八、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九、各基层党组织和各单位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等工作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十、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如实收缴。

 

十一、对学院非中共党员的处级(中层)、院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教职工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外的校外兼职,如外聘任课、兼职博导、硕导等,也需履行审批程序(见附件2),其中处级(中层)、院级领导干部由院党委审批,其他人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审批。所有校外兼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十二、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忻州师范学院处级(中层)领导干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审批表

 

2、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忻州师院党委办公室

2012年May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