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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学院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108号)、《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书》(晋人社事管函[2011]27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指导思想和原则 

1、岗位设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设岗、规范聘用”的原则,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适合本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2、岗位设置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2)坚持精简效能、高效运转的原则; 

3)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4)坚持依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5)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6)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2、学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院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数量及比例 

1、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院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学院事业发展与提高办学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包括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辅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档案等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2、各类岗位数量及比例 

学院岗位总量控制目标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厅核定学院的编制数为准。首次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编正式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岗位聘任条件聘任到相应等级的岗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教育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岗位总量的20%左右,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学院经上级批准设置的岗位总量为1153个,其中管理岗位233个,占岗位总量的20.2%;专业技术岗位859个(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669个,教辅岗位130个,其他岗位60个),占岗位总量的74.5%;工勤技能岗位61个,占岗位总量的5.3%。三类岗位结构比例为20755 

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系列(教师)岗位66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77.9%;教辅系列岗位13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5.1%;其他系列岗位6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7%。最高等级为二级,依据核定的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分别为:教师系列42508(正高占10%),教辅系列154540,其他系列103555。从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出发,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307个,其中教师系列281个,教辅系列20个,其他系列6个;中级岗位414个,其中教师系列335个,教辅系列58个,其他系列21个;初级岗位138个,其中教师系列53个,教辅系列52个,其他系列33个。 

四、岗位等级设置 

1、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突破。 

2、学院管理岗位设置8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名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5、特设岗位是根据学院办学特点和教学科研工作的特别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属于学院非常设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教师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学院根据山西省有关条件确定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六、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学院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次原则上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2、学院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聘用办法。 

3、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主要依据教学情况、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和学术资历确定。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学术成就包括获得科研奖励、科研项目和成果、文章和专利及成果转化等;学术影响包括在学术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级别、学术地位、学术声誉等方面的杰出表现;学术资历按任职年限确定。 

七、岗位聘用和管理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部(人事处)。同时设立由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的管理岗位、教师岗位、教辅及其他系列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个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和一个申诉委员会。各单位成立岗位聘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学院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实际工作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3、所有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均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拒不竞聘和未予聘用的,应按规定予以辞退,并将其人事关系和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学院在册但长期不在岗的人员,须回校参加岗位竞聘(一般应聘在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4、学院党政处、科级干部,继续按现有党政干部管理和选拔规定任用,按照所聘用职员职级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个人对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负责组织认定和评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7、首次岗位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一般不超过二级岗位总数的60%,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数的80%,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岗位也不得占满。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8、所有人员原则上不能“双肩挑”,即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双肩挑”的,须按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比例确定,并按岗位设置的申报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9、“双肩挑”人员应为:原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了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以五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为主。五级以下管理岗位中,确需兼占专业技术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批,一般不超过五级以下管理岗位总数的10%。 

10、五级以下“双肩挑”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该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是该管理岗位是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是管理人员是否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是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11、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12、教学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其中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不再兼任管理职务。 

13、教学院系的教学秘书、教辅机构和经批准确定规格的研究机构中的内设岗位等,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直接定为专业技术岗位,不再设置为管理岗位。

14、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实验、卫生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第一个聘期内暂时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15、“双肩挑”人员一般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占专业技术岗位设岗单位的岗位职数,确定相应的主岗位工资后,原则上在一个聘期内不予变更。 

16、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2009年底前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管理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但只能执行相应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层级竞聘。待其晋升的管理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管理岗位工资。 

17、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2009年底前经主管部门和省人社部门审批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工资时,再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18、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能聘用到相应层次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得高于十一级。 

19、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岗位,需执行以下条件和办法:学院应有相应的空缺岗位;符合《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学院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现等级岗位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取得一次优秀,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从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时,不能超过八级。 

20、首次岗位聘用时,对经省人社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其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前的职务或岗位,在核准的岗位数内继续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 

21、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2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执行相关的试用(见习)期和转正定级规定以及工资标准,从这些人员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确定工作岗位,试用(见习)期结束履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明确其工作岗位和岗位工资待遇。对于国家或我省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3、因院校合并、调整或升格等原因,尚未按规定转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经主管部门和省人社部门批准保留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可暂时保留原有待遇,但原则上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层级竞聘。 

24、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25、经学院批准确定聘用岗位和执行工资后,在一个聘期内,个人不得再提出更改。 

26、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岗位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教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竞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资格审查。各单位对竞聘人员的竞聘材料和任职条件进行审查。 

4)单位初评和推荐。各单位评审和推荐本单位可聘用的人选,按岗位类别分别报管理岗位、教师岗位、教辅及其他系列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核。 

5)学院认定和审批。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审核、认定教职工竞聘资格,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审批。 

6)结果公示。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批准拟聘用人员名单后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按程序进行复议。如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7)签约上岗。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27、合同管理 

1)各类岗位的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2)“双肩挑”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所聘岗位填其主体岗位,同时对所兼任其他岗位要明确标注和说明。确定“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其主体岗位为依据。 

3)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解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4)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5)首次岗位聘用聘期为三年,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按实际期限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中,拒绝与学院签订合同的,学院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学院劝其办理辞职手续,对未调出又不辞职的,由学院办理辞退手续。 

6)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学院和个人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28、岗位聘用考核 

1)所有获聘上岗人员都要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等级,考核结果要予以公示。“双肩挑”人员须实行双岗考核。 

2)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的考核,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进行。 

29、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各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30、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如果出现符合条件人数多于岗位职数的情况,任职年限长的优先聘用;如果任职时间为同一年的,进校时间早的优先聘用。 

八、争议与处理 

1、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本单位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或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各单位或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 

2、申诉者对回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委员会申请调解。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及时将调解意见通知争议双方。 

3、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附则 

1、岗位任职条件遵照本办法附件中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细则所定条件中各类学术荣誉、奖励、成果和项目完成时间均为任现职以来时间,且第一完成单位为忻州师范学院,截止时间至2010年底。任职年限自聘任年月起至201012月底。 

2200671日以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比照同类在职人员的岗位设置标准和条件确定相应的等级,重新核定退休费,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执行时间与在职人员起薪时间相同,退休人员不占单位岗位职数。 

3、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 

4、附属中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和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并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及细则,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5、本次制定的岗位聘用条件仅适用于学院首次岗位聘用,今后将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 

6、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有矛盾,以上级的相关规定为准。 

 

 

 

 

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