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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及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