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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全面贯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要重点规范和加强以下10个环节工作。

(一)制定招聘方案。组织招聘的单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的年度招聘计划,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含:招聘原则、招聘岗位、资格条件、领导组织、时间安排、笔试面试、公告公示的方式方法、保密规则、招聘纪律等。

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所属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审核同意后,将主要负责同志签署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管责任书》和汇总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党群系统报省委组织部、政府系统报省人社厅(下同)备案;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要将其主要负责同志签署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责任承诺书》和实施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设区的市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年度实施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须在招聘单位网站、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同时发布。招聘信息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须经核准招聘方案的部门同意后,以补充公告的形式在原发布公告的网站和媒体再次向社会发布。

(三)组织报名工作。招聘报名可以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低于3:1的应取消招聘岗位,并在原发布招聘信息网站和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同时,招聘单位应负责告知被取消岗位的报名人员。

对个别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要求层次较高的,确实难以形成市场竞争的岗位,报核准实施方案的部门批准,方可降低开考比例。

(四)资格条件审查。招聘单位要严格执行初审、复审二次审查办法。要加强对资格审查人员的培训,统一审查标准和尺度。要严格按照招聘方案公告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审查签字记录制度,确保资格审查客观、严谨、公正。对符合招聘条件的,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严禁变更或放宽资格条件,坚决防止因资格审查引发的招聘纠纷。

(五)组织笔试。笔试成绩占招聘总成绩的60%。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试卷国家或省级有题库的,应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单位委托命题的,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提出命题规范。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命题的,要按照纪律要求,组织专家封闭命题。评卷要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笔试结束一周内,要在原发布招聘信息的网站公布参加应聘笔试人员成绩。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

为节约社会成本,减轻考生负担,省人事考试中心搭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服务平台,每年为事业单位提供1次笔试考试服务,凡参加省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试的,用人单位不再组织笔试考试。

(六)组织面试。面试成绩占招聘总成绩的40%。组织招聘的单位面试前一周,要在原发布招聘信息的网站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告面试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及要求等。同时,要告知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面试要成立面试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为5至9人,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人数只限1人,主考官由外聘考官担任。对于招聘人数多、面试时间长的,可适时调整考官人员构成结构。采取结构化面试的省直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必须从省人社厅的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教育、卫生、农林水等历年招聘基数较大的,经省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建立符合本部门、本行业特色的专业技术面试考官库,为本部门、本行业招聘提供专业面试服务。

面试成绩应于当天公布。

(七)专项招聘。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时,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自主组织到高层次人才集聚地区或单位进行专项招聘。赴省外公开招聘的招聘单位一般应成立专家小组,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对象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国家级重点院校的应(往)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达5人及以上的,可增加笔试环节。

(八)体检考察。参加体检和考察的应聘人员依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要按照招聘方案公告的标准和要求执行,要做好必要的事前保密工作。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应事先在招聘公告中说明。体检应当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应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的另一家医院复检。招聘单位、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及家属对复检结果仍有疑义的,承担复检的医院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最终结论。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要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应聘者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平时思想政治表现等,原则上以学校毕业鉴定等证明材料为准。已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单位出具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材料。未就业的应聘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社区、村委会出具其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等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义的,招聘单位可以电话回访、函件征询或派人到应聘者所在毕业院校、派出所、社区、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

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由此形成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九)人员公示。由事业单位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依据招聘公告、政策规定、考试(考核)、体检及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及时将拟聘用人选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公示,如无异议,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应及时将拟聘用人选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拟聘用人选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批复。

(十)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律实行聘用制。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一式4份,个人档案、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各1份备案。单位法人代表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为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二、压实主体责任,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独立自主实施,也可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统一实施。为了利于全面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活动,原则上每个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一年组织一次招聘。考虑到招聘单位的招聘成本以及社会影响面,事业单位一次性招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原则上应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统一招聘。

(二)省直各相关厅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省直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履行监管责任。

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履行直接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履行监管责任。

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整个招聘全程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工作预案,要及时处置公开招聘工作过程中的各类常规问题或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报告。

(三)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原则上由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招聘方案须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人社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三、严肃招聘纪律,进一步提升公开招聘的公信力

(一)建立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强化应急处理。招聘单位要制定应对公开招聘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在招聘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重大舆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公开制度,构建全程公开机制。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信息、笔试、面试、考核、体检、考察等工作的结果或结论及拟聘用人员信息,均应及时在原发布公告的网站向社会公布,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要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确有关人员回避的要求。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对负有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