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人社发〔2014〕34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按照省厅和市政府的要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应至少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水平持平,经研究:
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标准,即由原来每人每月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元,调整后单位和个人年缴纳保费由原来的96元提高到120元。同时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即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8万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7万元提高到32万元。由此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0万元的水平,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忻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