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文件《晋财综【2016】5号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退休女职工,从退休的下月起,停发卫生费。
于2016年3月执行该标准,并补发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差额。